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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环境保护法》修订的亮点和难点

满足各界期待的成功修订

●《环境保护法》通过稿确立了一个新的基本原则,即损害者担责原则。以前强调的仅仅是污染者担责而忽视了生态破坏者的责任,此次修订则把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的责任加以合并,用损害者担责原则予以概括,更为准确、到位。

●在此次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设置了专门条款规范流域水污染和区域大气污染的防治问题,实现了由点源的控制向区域的协调和联动防治转型,体现了解决环境问题的针对性。

●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授予了环境保护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违法排污设备的查封、扣押权,这对及时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问题意义重大。

●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科学借鉴了国际通行的公民诉讼制度,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稿放宽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条件,强调发挥社会监督政府与企业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应适时出台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的司法解释,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虽然此次修订未设置表面上的环境权,却设置了实质的细化的环境权,这将对公民环境权的保障和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建议中央在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方案确立之后再行修订《环境保护法》,将新的体制入法。

编者按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4日审议通过《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从2012年首次公布《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到现在,这部法律已经历了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四次审议,才最终获得通过。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哪些亮点?在落实《环境保护法》时还有哪些难点?本版特约请相关专家撰写文章,以飨读者。

《环境保护法》修订历时3年多,4月24日终于得以通过,《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颁布实施,到25年后的首次修订,从最初的小步走到如今的大步跑,立法试水与改革的力度越来越大,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开门立法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有效实践。此次《环境保护法》的通过稿具有理念先进、科学民主、手段硬实、模式创新、责任严厉等特点。在某种程度上说,此次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新中国历史上最严厉的部门基础法之一。

修订的亮点

从通过稿的结构、内容来看,借鉴了国外环境法的最新发展趋势,平衡了各方面的利益,体现了中国环境问题的实际。总体来看,具有以下亮点:

一是立法理念有创新。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不仅提出生态文明的理念,而且规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机制和责任,以及保障生态文明理念的具体实施。此外,为建设生态文明,解决现实的环境问题,还必须在先进的立法理念指导之下,创新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此次修订在对传统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修正的基础之上,明确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环境优先原则,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和新趋势,并表明了我国已经具备解决环境问题所需要的经济实力与技术能力,以及党和政府对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与此同时,和前几稿相比,此次《环境保护法》通过稿还确立了一个新的基本原则,即损害者担责原则。这是四审稿的一个重大突破,以前的修改稿强调的仅仅是污染者担责而忽视了生态破坏者的责任,而此次修订则把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的责任加以合并,用损害者担责原则予以概括,更为准确、到位。

二是基础手段有加强。环境保护必须加强基础工作,此项基础工作既包括教育与科技,也包括经济投入与社会支持。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特别注重教育手段的加强,如将6月5日确定为环境日,而众所周知6月5日也是世界环境日,这势必会使得我国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环境问题也是一个科技问题,因此,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亦十分注重通过以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为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抓手。如此法规定,加强环境与健康风险调查研究,加强环境风险评估等。

三是监管模式有转型。法律必须解决现实的问题,而当下的环境问题和1989年《环境保护法》制定时候的情况可谓大相径庭。和以前相比,现在的环境问题既是点上的问题,也是面上和线上的问题。1989年《环境保护法》侧重于点源的控制与点源违法的法律责任追究。20多年过去了,我国经济、社会粗放式的快速发展,使得点源污染之间以及点源污染与社会性排放之间相叠加,导致线上与面上的环境污染问题频发。最近几年越来越突出的流域水污染问题和区域雾霾污染就是最典型的写照,在现在的环境法律法规中难以找到有效解决流域水污染和区域雾霾防治的手段。因此,必须通过区域间的联动、协同、互助及责任分配予以妥善解决。在此次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设置了专门条款来规范流域水污染和区域大气污染的防治问题,实现了由点源的控制向区域的协调和联动防治转型,体现了解决环境问题的针对性。另外,对畜禽养殖和屠宰场的设置可能引发的区域性面源污染,此法也做了考虑。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在环境监管中引入了“许可管理”和“信用管理”的模式。通过许可管理,对排污企业实施排污许可,尽可能合并对企业的审批和环境监管,减轻企业的负担;通过环境信用,那些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企业,将面临降低甚至丧失环境信誉的处罚,从而使其减少或者失去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在当下建设公民信用和企业信用的社会大背景下,这一手段有利于发挥公民和企业守法的自觉性,使强制守法变为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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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金芳]
标签: 环境保护法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