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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邸制待解问题探究

核心提示: “官邸制”应成为我国领导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趋势和方向,通过建立和完善“官邸制”,规范领导干部的住房供给,遏制住房腐败现象

领导干部住房问题关系党风廉政建设、政府形象的树立以及党群干群关系,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中央政治局提出“要统筹制定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住房、警卫、福利、休假等工作生活待遇标准,切实解决违反规定和超标准享受待遇的各种问题”。笔者认为我国也可借鉴国外“官邸制”模式,对我国领导干部的住房制度进行改革。

当前我国领导干部住房存在的问题

超标分配住房。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台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确定了各职级领导干部的购房补贴标准。各省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对本地区领导干部住房也作出相关规定。但部分领导干部的住房仍然存在超标问题。在山东济南,某开发商建了 8 栋“经济适用房”,最小的160平方米,最大的 295 平方米,全部被山东省直机关买走。吉林省政府某局为9 名厅级干部建一栋跃层式住宅, 均在183平方米以上。

违规集资建房。部分领导干部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手中职权集资建房,谋取私利。资金来源有的是直接挪用国家建设专项资金;有的无偿利用行政权力占用、低价购买建材;有的甚至动用乱收费款项建房买房。例如,2006年,河南省信阳市国土资源局为该局领导建成11套带有顶层阁楼的“联体别墅”,在集资建房中,违反国家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违规出让土地。

倒卖、出租住房。部分领导干部将公房、有限产权房暗中出租、出售渔利。一是异地调动工作后, 将原优惠房出租出售;二是进集资楼后,将原优惠房出租出卖; 三是借动迁之机将公房出售,用房款重新购房办私人房照;四是以营利为目的, 购买住房进行倒卖、出租。

违法侵占住房。有些领导干部利用工作调动、异地任职等机会,将国家为其提供的原有住房直接据为己有,这种状况具有普遍性,有的甚至处于失控状态。

低价购买住房。有些领导干部利用手中职权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为本单位职工或自己购买住房。例如,四川省泸州市政府官员“经济适用房购房案”中,一套324.38平方米的超大户型豪宅被冠以“经济适用房”进行包装,让政府官员仅付10多万元就可据为己有,其腐败程度令人震惊。

领导干部住房腐败产生的根源

房价高涨导致住房压力增大。近年来房价持续上涨是造成住房腐败的客观因素。一是部分领导干部负担不起高涨的房价,只好铤而走险,谋取私利。二是房子已不再是仅仅作为居住使用,更是一种投资方式,比购买其他固定资产更具升值空间。 

二是领导干部住房制度设计不完善 。一是缺乏普遍适用性。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不均衡,房价差距很大,硬性规定领导干部的住房标准难免有些过于绝对,缺乏较强的可操作性。二是大多数相关政策都只规定了官员的住房面积标准,缺乏更明确的住房条件界定,容易在执行中导致政策走形。三是这些政策导向大多重配给、轻退出。对于领导干部住房的供给和使用,做出了很多明确的界定,而对其住房的退出和收回则少有明确规定,致使很多已经离开工作岗位或调任其他职位的领导干部仍然占有原来的房产。

三是领导干部住房信息不公开。官员房产信息的公开是制约官员住房腐败的最有效措施,而现实情况是官员房产信息不联网、不公开,纪检监察机关对官员的房产情况很难如实掌握,社会及公众更无法获悉领导干部住房真实情况,这些都为官员住房腐败滋生了生存空间。

四是领导干部住房缺乏监管。在住房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由于干部住房腐败的形式和内容在不断发生变化,导致了在理论上对干部住房腐败的界定存在很大困难。加之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均衡,还没有制定一个统一的领导干部住房监管制度;再加上干部财产公开制度还处于试点阶段,对干部违规超标占有或建造住房查处规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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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静]
标签: 中国   官邸制